卷一
《经传释词》·王引之
與 鄭注《禮記·檀弓》曰:「與,及也。」常語也。 與,猶「以」也。《易·係辭傳》曰:「是故可與酬酢,可與祐神矣。」言可以酬酢,可以祐神也。《禮記·檀弓》曰:「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則與賓主夾之也。」言以賓主夾之也。《玉藻》曰:「大夫有所往,必與公士為賓也。」言必以公士為擯也(義見上文)。《中庸》曰:「知遠之近,知風之自,知微之顯,可與入德矣。」言可以入德也。《論語·陽貨》篇曰:「鄙夫可與事君也與哉!」言不可以事君也。(孔《傳》曰:「言不可與事君。」皇《疏》曰:「言凡鄙之人不可與之事君。」皆非也。下文「患得」、「患失」,皆言鄙夫所以不可事君之故,非謂不可與鄙夫事君也。《後漢書·李法傳》:「法上疏諫,坐失旨,免為庶人,還鄉里。人問其不合上意之由,法未嘗應對。固問之,法曰:『鄙夫可與事君乎哉!苟患失之,無所不至。』」法之言如此,是不說人以無罪而以鄙夫自貶,且自謂其不可以事君也。然則法之意,亦謂鄙夫不可以事君,非謂不可與鄙夫事君明矣。顏師古《匡謬正俗》曰:「孔子曰:『鄙夫可以事君也與哉!』」李善注《文選·東京賦》曰:「《論語》曰:『鄙夫不可以事君。』」變「與」言「以」,正與經旨相合。)《史記·袁盎傳》曰:「妾主豈可與同坐哉。」言不可以同坐也(《漢書》「與」作「以」)。《貨殖傳》曰:「智不足與權變,勇不足以決斷,仁不能以取予。」《漢書·揚雄傳》曰:「建道德以為師,友仁義與為朋。」(《文選·羽獵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