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制集説 三 注

《王制集说》·廖平
司寇 三公不列司寇,《千乘》四輔以列秋官。 正刑明辟, 説曰:《千乘》:「司寇司秋,以聽獄訟,治民之煩亂,執權變民中。凡民之不刑,崩本以要閒,作起不敬,以欺惑憧愚。作於財賄六畜五穀曰盜。誘居室家有君子曰義,子女專曰妖飾。五兵及木石曰賊。以中情出,小曰閒,大曰講。利辭以亂屬曰讒。以財投長曰貸。凡犯天子之禁,陳刑制辟,以追國民之不率上教者。夫是,故一家三夫道行,三人飲食,哀樂平,無獄。」《荀子·王制》:「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變,姦邪不作,司寇之事也。」司寇,即今之刑部。《刑法志》。 凡制五刑,必即天倫,郵罰麗於事。 以聽訟獄,必三刺。 秋官司刺,掌三刺: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漢書·刑法志》亦引此。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 《春秋》書盾止弑君,仁至義盡。 疑獄,氾與衆共之;衆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有旨無簡不聽。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 大樂正。 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宥, 《秋官》司刺三宥: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又有三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漢書·刑法志》皆引其説。 制刑。 《周禮》以刺、宥、赦三法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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