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杜氏集解辨正下卷

《春秋左传杜氏集解辨正》·廖平
宣公篇第七 經: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稱婦,有姑之辭。不書氏,史闕文。 不言氏,譏娶母黨與喪娶。 經:公子遂如齊。六月,齊人取濟西田。 魯以賂齊,齊人不用師徒,故曰取。 凡取邑,用師徒不用師徒皆曰取。 經: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晉趙盾帥師救陳。 傳言救陳、宋,經無宋字,蓋闕。 救陳,從重言之,非經闕。 經: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于棐林,伐鄭。 晉師救陳、宋,四國君往會之,共伐鄭也。不言會趙盾,取于兵會,非好會也。 不言會趙盾,不以大夫主諸侯也。 傳: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齊逆女。尊君命也。 諸侯之卿出入稱名氏,所以尊君命也。傳于此發者,與還文不同,故釋之。 内大夫出稱名氏,入皆名而不氏。凡氏皆爲尊君命,此常例,非爲此條專説。 傳: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尊夫人也。 遂不言公子,替其尊稱,所以成小君之尊也。公子,當時之寵號,非族也,故傳不言舍族。《釋例》論之詳矣。 自卑,所以尊夫人。公子親之,以爲氏,不必言族,亦非寵號。 經: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弑其君夷皋 注 。 靈公不君,而稱臣以弑者,以示良史之法,深責執政之臣。例在四年。 至趙盾,所以明不討賊之義。 傳: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爲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 越竟則君臣之義絶,可以不討賊。 亡不越竟,史責其近于知情,反不討賊,乃其實罪。言其越竟乃免者,謂雖越竟猶不得免也,豈真謂越竟可免耶?越竟則可不討賊,尤與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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