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理
《中国哲学研究》·王国维
昔阮文达公作《塔性说》,谓“翻译者但用典中‘性’字以当佛经无得而称之物,而唐人更以经中‘性’字当之”。力言翻译者遇一新义为古语中所无者,必新造一字,而不得袭用似是而非之古语。是固然矣,然文义之变迁,岂独在输入外国新义之后哉!吾人对种种之事物,而发见其公共之处,遂抽象之而为一概念,又从而命之以名。用之既久,遂视此概念为一特别之事物,而忘其所从出。如“理”之概念,即其一也。吾国语中“理”字之意义之变化,与西洋“理”字之意义之变化,若出一辙。今略述之如左: (一)理字之语源。《说文解字》第一篇:“理,治玉也,从玉,里声。”段氏玉裁注:“《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由此类推,而种种分析作用,皆得谓之曰理。郑玄《乐记》注:“理者,分也。”《中庸》所谓“文理密察”,即指此作用也。由此而分析作用之对象,即物之可分析而粲然有系统者,亦皆谓之理。《逸论语》曰:“孔子曰:美哉璠玙!远而望之,奂若也;近而视之,瑟若也。”“一则理胜,一则孚胜。”此从“理”之本义之动词,而变为名词者也。更推之而言他物,则曰“地理”(《易·系词传》 ),曰“腠理”(《韩非子》 ),曰“色理”,曰“蚕理”,曰“箴理”(《荀子》 ),就一切物而言之曰“条理”(《孟子》 )。然则所谓“理”者,不过谓吾心分析之作用,及物之可分析者而已矣。 其在西洋各国语中,则英语之“Reason”,与我国今日“理”字之义大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