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正理论述文记第九

《顺正理论述文记》·佚名
沙门 元瑜 述 ○释第十二卷论 无色法中(至)蕴得等性。 述曰:此下明非色非心法。问:前于心所之初,举四有为结二生下,理应于此结前心所引不相应。何故此中乃于无色结二生一?未详其旨。解云:由于次上括异名中,兼亦明心不唯心所,故于无色结引可知。于正解中,初标列,次牒解,后简类。此即标列也。一句总标,三句别列。案萨婆多部诸师,立心不相应行,故亦无定,随诸论增减不同。今此论主于十四外,许有和合性,故于等中摄之。复有余师,于得等外,更计度蕴得、界得、处得等,当知此即得之流类。或于非得外,计有不和合及追等,当知即是非得流类。非有异体,故复言类。故今等言,等取异体;类言,类取即体异名。 如是诸法(至)相应而起。 述曰:此释总名。非如心所与心相应,而体复是行蕴所摄,故言心不相应。即遮心所行言,即遮色心无为,以彼皆非行蕴摄故。 说心言者(至)故复言行。 述曰:此第二,释言心者。为明得等,而心同是无色之类。而心同类,故说言心。心言,即遮色法一种,以诸心所亦是无色。又所例等,而心同类,而心相应。为简彼故,言不相应。诸无为法,是无色故,可名为心。无所依□,□不相应。非行蕴摄,或非迁流。为简彼故,故复言行。 此已总标(至)自相续二灭。 述曰:此下,牒解。随义相似,相对解释,总为七节:一、明得非得,二、明同分,三、明无想,四、明二定,五、明寿命,六、明四相,七、明名等。就第一,明得非得中,初明自性,后明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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