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佛教通史下编(五)
《朝鲜佛教通史》·李能和
布教规则 第一条 本令【韩】【韩】宗教【韩】称【韩】【韩】神道佛道及基督教【韩】谓【韩】 第二条 宗教宣布【韩】从事【韩】【韩】【韩】【韩】者【韩】左【韩】事项【韩】具【韩】【韩】布教者【韩】资格【韩】证明【韩】文书及履历书【韩】添【韩】【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但布教管理者【韩】置【韩】教派宗派又【韩】朝鲜寺刹【韩】属【韩】者【韩】在【韩】【韩】【韩】第二号【韩】事项【韩】省略【韩】【韩】得【韩】 一 宗派及其教派。宗派【韩】名称 二 教义【韩】要领 三 布教【韩】方法 前项各号【韩】揭【韩】事项【韩】变更【韩】时【韩】十日内【韩】朝鲜总督【韩】【韩】申告【韩】【韩】可【韩】 第三条 神道各教派又【韩】内地【韩】佛道各宗派【韩】【韩】布教【韩】【韩】【韩】【韩】【韩】【韩】时【韩】各教派又【韩】宗派【韩】管长【韩】布教管理者【韩】定【韩】【韩】左【韩】事项【韩】具【韩】【韩】朝鲜总督【韩】认可【韩】受【韩】【韩】可【韩】 一 宗教及其教泒宗派【韩】名称 二 教规又【韩】宗制 三 布教【韩】方法 四 布教管理者【韩】权限 五 布教者监督【韩】方法 六 布教管理事务所【韩】位置 七 布教管理者【韩】氏名及其履历书 前项各号【韩】事项【韩】变更【韩】【韩】【韩】【韩】时【韩】朝鲜总督【韩】认可【韩】受【韩】【韩】可【韩】 第四条 朝鲜总督【韩】布教【韩】方法。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