弈律
王思任
断罪依新颁律 凡断弈间之罪,皆须具依新颁本律,不得以意为出入,违者笞五十。 【纂注】本律乃具载本条之律也,若故出故入,则有心舞之矣,故笞之。 杀人 凡杀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拟议定夺。威逼人者,杖八十。其谋杀、故杀、斗殴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造畜蛊毒杀,及采生折割人,俱登时杀死勿论。 【纂注】威逼人致死者,或敌家抢换、叫骂、敲拍,或旁人咻哄、溷乱指点,则被杀者,出于惭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当拟议定夺,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惩之。若夫谋杀者,则智出其上而定计以杀之也。故杀者,则力出其上而决意以杀之也。斗殴杀者,则两相格杀而杀之也。劫杀者,因打劫而杀之也。戏杀者,偶尔游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杀之也。误杀者,彼无可杀之理,我无杀彼之心,原为此块,而忽然误杀彼块也。过失杀者,在彼原不当杀,而或修补自错,官着自满,因其过失而杀之也。造畜蛊毒杀者,捐数子与之食,因而毒杀之也。采生拆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间而割杀其数子也。以上数项,非人有大力,则我不小心,将谁尤乎?故曰:登时杀死不论也。 掳掠 凡见己大败,辄掳掠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赃一百二十贯。其激变溷局有所规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每十子科作二十贯。 【纂注】见败而掳,名为羞恶之心,实有混赖之意,必徒创而又坐赃,则计穷而奸杜矣。若激变者,出于有心躲闪,或落子乱局,或敲局乱道,是亦掳掠之渐也,故徒仅稍减之。然无心偶错,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