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冤案·5
《案中冤案》·董荫孤
第九章 行刑前之遗嘱 话说沈公把这件案子审完以后,何以立时便传见首县,原来是把这两名犯人发交下去,并在保甲局总办送呈那纸供状上,亲笔标下朱谕,将熙智定为主使犯,蔡屠户定为行凶犯,两人一律是斩立决的罪名,命首县监斩,即于次日行刑。沈公如此严办,无非对于近来凶杀之风,深恶痛绝,存了个惩一儆百的意思。首县禀见以后,当面奉了交派,除去照办以外,自然是莫赞一辞。话说到这里,其中似乎有个疑问,就是普通刑事罪犯,在前清时候,照例是应该秋后处决,甚而还要经过御览,所以那时的宫门钞,有内园进呈勾到本的话,是见杀人一事,恰是郑重极了。何以沈公便能如此的专擅呢?殊不知以上所说的,那是普通手续。沈公处理此案却是便宜行事,两者原自并行不悖的,因为前清时代的督抚,不但是封疆大吏,而且还兼着钦命大臣的职衔,所以督抚出告示,都有钦命的字样。讲到权力,实在非常的大,要把话再说透彻些,就好比古时年间代天巡狩的样子,虽然没有王命旗尚方剑的形式,却具着那一种精神。无论大小事件,一切皆可便宜行事。就算是文武官吏,若认为应该立置重典的,也不妨先斩后奏,何况是寻常的两个人犯呢,那当然更是行所无事了。不过有一件,假如要把人杀屈了,身被纠弹,奉旨查办,若把事情平反过来,就算是抚,却也难免咎有应得。但是死者已经不可复生,纵然得了昭雪,也徒抱憾九泉而已。 再说当日首县奉了沈公的交派,把两名犯人从制台衙门带了回去,因明天就处决,自当格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