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樱庑随笔·4
《餐樱庑随笔》·况周颐
曩自集句为楹联云:余唯利是视(见《左传。晋侯使吕相绝秦》),民以食为天(见《通鉴》贾闰甫谓李密语下句:“而有司曾无爱惜屑越”)。所谓吃饭主义也。 偶于友人处见集句楹联,上句“旧诗改处空留韵。”下句未佳,余易以“好书到手莫论钱”。斯愿未易偿耳。 牵牛去织女隔银河七十二度,见宋陈藏一《话腴》。 《大戴礼记。公符》第七十九:“推远稚免之幼志,崇积文武之宠德。”注:“免,犹弱也。”蕙风曰:“当作‘子生三年然后免子父母之怀’之‘免’字解。” 牮,《字汇》:“作甸切,音荐,屋斜用牮。”\{坫瓦\},音簟。《广韵》:“徒念切,支也。”《集韵》:“搘也。”《字汇》:“支物不平,一作覃。”此类通俗需用之字,或有记忆弗及,故著之。 康熙七年七月,礼部题为“恭请酌复旧章,以昭政典事”,覆左都御史王熙疏内开:一顺治十八年以前,民间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谕,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覆等因,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题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女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其家长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查立法太严,或混将元年以前所生者,捏为元年以后,诬妄出首,牵连无辜,受害亦未可知,相应免予禁止可也。 一康熙元年以前,考取乡会试,做八股文章。二年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