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纪·元纪三
《续资治通鉴》·毕沅·〔清代〕
起上章执徐正月,尽玄黓敦牂六月,凡二年有奇。 ○世祖圣德神功文武皇帝至元十七年(庚辰,一二八零年) 春,正月,丙辰,立迁转官员法:凡无过者授见阙,物故及过犯者选人补之,满代者令还家以俟。又定诸路差税课程,增益者即上报,隐漏者罪之。 诏括江、淮铜及铜钱、铜器。 辛酉,以海贼贺文达所掠良妇百三十馀人还其家。 广西廉州海贼霍公明、郑仲龙等伏诛。 甲子,敕泉州行省;“山寨未即归附者率兵拔之,已拔复叛者屠之。” 录收宋二王功,以总管张宣为沿海招讨使,千户罗璧为管军总管。 先是阿尔哈雅、呼图特穆尔等下荆南、江西、广西、海南之地,凡得州五十八,峒夷山獠不可胜计,所俘三万二千馀人,悉役为奴,自置吏治之,责其租赋。行台御史以为言,戊辰,敕御史大夫姜卫检核之,并放为民。 置行中书省于福州。 蒙古汉军都元帅张弘范卒。 弘范自厓山入朝,赐宴内殿,慰劳甚厚。未几,瘴疠疾作,帝命尚医诊视,遣近臣临议用药,卫士监门止杂人无扰其病。病甚,沐浴易衣冠,扶掖至中庭,面阙再拜,退坐,命酒作乐,与亲故言别,出所赐剑甲付子珪曰:“汝父以是立功,汝佩服勿忘也。”端坐而卒,年四十三。 弘范好读书,过目通大义,善应对。初从巴延下建康,军中会诸将颁赏,弘范后至,巴延曰:“军中会集,后至者罪,虽勋旧不贷,汝何敢尔。”弘范曰:“出战不敢后,受赏耻居先。”巴延无以难。居常曰:“律己廉则公明自生,赏罚信则人皆效力,不怀报怨之心则怨亦自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