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纪·宋纪一百三十二

《续资治通鉴》·毕沅·〔清代〕
起著雍摄提格正月,尽屠维单阏六月,凡一年有奇。 ○高宗受命中兴全功至德圣神武文昭仁宪孝皇帝绍兴二十八年(金正隆三年) 春,正月,己巳,殿中侍御史王珪言殿前马步军三衙强刺平民为军,诏禁止。 先是殿前司阙额数千人,诏三衙分月招补,而所遣军士利其例物,往往驱掠市人以充数;民以樵采、鱼虾为业者,皆不敢入行在,至有招刺辇官者。自行在至衢、婺数州,道路之间,商旅不行,远近大扰。珪为帝言:“外郡寄招之兵,人材亦略可使,皆民间之无家可归者,出于所愿,但州县吝费,所招不多。今若以三衙招兵之资付之,宽为其限,何患不集!”帝谓大臣曰:“招军一事,士大夫往往以为不切事宜。殊不知圣人思患预防,若暗失军额,何以为先事之备!但当措置约束,毋令扰人足矣。”于是诏三司毋得遣人于外路招刺,违者统制以下官皆抵罪。 既而殿中侍御史叶义问亦奏其事,且言不当强提辇官,诏殿前司究治,乃吐浑押官潘胜所招也。权刑部侍郎陈正同等请决杖降资。叶义问言:“辇官最为亲近,比于足蹙路马之刍,万万不侔。今刑部官吏以轻刑处之,附下不恭,孰大于此!”诏正同罚铜十斤。 贺金正旦使孙道夫将还,金主使左宣徽使敬嗣晖谕之曰:“归白尔主,事我上国,多有不诚。今略举二事:尔民有逃入我境者,边吏皆即发还;我民有逃叛于尔境者,有司索之,往往托词不发,一也。尔于沿边盗买鞍马,以备战陈,二也。且马得人而后可用,如无其人,得马百万,亦奚以为?我亦岂能无备!且我不敢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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