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鄂罗斯互市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康熙二十八年议准:黑龙江后绰罗那乌母河附近,以格勒必齐河为界,自大兴安岭以致于海,山之阳为内地,山之阴为鄂罗斯地。 三十二年议准:鄂罗斯国贸易人不得过二百名,隔三年来京一次,在路自备马驼盘费,一应货物不令纳税,犯禁之物不准交易,到京时安置鄂罗斯馆鄂罗斯馆:即俄罗斯馆,属理藩院管辖,俄罗斯商人、来华学习的学生等来北京时住此处,位于东交民巷内。不支廪给,定限八十日起程。 又复准:鄂罗斯察汉汗奏文,与外国奏文体式不合,将贡物奏文一并发回。但该国地远,不知中国制度,将原奏不合式处,明白晓谕来使,召见时照常恩赐,带来货物仍令贸易。嗣后,鄂罗斯奏文先令黑龙江将军开看,若有不合式处,即自边地驳回,验明合式,方令入奏。 到京之日,令来使于午门前跪,奉置黄案上,行三跪九叩礼。 又复准:鄂罗斯有私越边界者,拿送该管官,照所犯轻重治罪。今鄂罗斯复有潜至景齐礼乌拉等处打貂行走,恐伊等头目不知,应行文尼卜楚城守尉,察拿治罪。并申饬该国人,嗣后不许私越疆界。如城守尉察拿不严,即地交该国察汉汗,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雍正五年谕:鄂罗斯既请将马匹牲口留于口外牧放,著照所请。尔院差司官一人前去照看,严禁贼盗争斗。此次所去司官,著晓谕鄂罗斯郎喀“因尔等马匹牲口在此牧放,故差理藩院官前来照看,于所留人内,选择善为约束者为头目,令其约束属下人,勿令生事”。再行文与相近居住之总管等,各饬属下人,用心收管,禁止贼盗。鄂罗斯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