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杀不辜

《梅花草堂笔谈》·张大复·〔明代〕
刘真长言:“小人不可与作缘。”虽然,更不可与作敌。作缘之祸,如引蔓草,如近妇人;作敌之祸,如犯猛兽,如服毒药。诸君以嬉游之故不自重,而与之敌,虽至于杀不辜,犹未知所税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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