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唐会要》·王溥·〔宋代〕
定格令 高祖初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 武德元年六月一日。诏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遂制为五十三条。务从宽简。取便于时。其年十一月四日。颁下。仍令尚书令左仆射裴寂。吏部尚书殷开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门郎中沈叔安。内史舍人崔善为等。更撰定律令。十二月十二日。又加内史令萧瑀。礼部尚书李纲。国子博士丁孝乌等。同修之。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诏颁于天下。大略以开皇为准。正五十三条。凡律五百条。格入于新律。他无所改正。 贞观十一年正月十四日。颁新格于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分为三十卷。二十七篇。一千五百九十条。格七百条。以为通式。 永徽二年闰九月十四日。上新删定律令格式。太尉长孙无忌。开府仪同三司李绩。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尚书右仆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尚书右丞段宝元。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太常少卿令狐德棻。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刑部郎中贾敏。行少府监丞张行实。大理丞元诏。太府丞王文端等。同修。勒成律十二卷。令三十卷。式四十卷。颁于天下。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者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本司行用。至三年五月。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修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绩。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