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戒杀生害命
《女丹合编选注》·贺龙骧·〔清〕
天地以好生为心,圣人以爱物为怀。天地生之,我辄杀之,大干天地之和。圣人爱之,我竟害之,大非圣人之仁。况人物同此性命,好生恶死。人物同情,已有生,惟恐其伤。岂物有生,不惧其死。 推己及物,必有不忍杀害者。 古人云:“汝欲延生,须放生。”我既欲学道以求长生,要当推己心,以惜物命。虽曰物命在人,而好杀伤生,多遭惨报。夫救蚁中状元之选,放雀获明珠之报,古往今来,以放生得福者多矣。人可不慈心于物,以养我好生之仁哉。 十一戒不节腥荤 腥荤虽养人之物,而斋戒断味者,未闻有伤。可见养生不尽在血肉也。 上古草衣木食,其民多寿。自火化兴,血肉食,民遂夭折者,何也?盖肥甘动火之物,食之过多,每易纵情损精,不如谷食得天地中和之气,为至清至洁之味,其养生最好。况食物类之肉以补我肉,其心亦有所不忍。佛家绝腥荤,盖不嗜口腹以增杀孽也。 南岳夫人戒杨羲曰:“不欲见血肉。见而避之,不如不见。已死之物,即为尸气,触之最能害道。”入道故贵节腥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