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周易上经噬嗑传第三
《子夏易传》·卜子夏
震下离上噬嗑,亨,利用狱。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刚物在颐中,曰噬嗑。故噬而嗑之,其道乃通,刑以齐之者也。分刚于柔,分柔于刚,象交得其情也。动而明之义皆得于理也。雷震电照,威以明之,隐无不彰,果辨之也。柔上治之主也,虽不若刚徳,而运于无所用狱,而正之者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雷震电照,震而后明得于情实也,先王明其罪,告其法,然后诛之,而民莫怨其上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屦校,以木禁足,如履屦也。罪其初过之小也,惩而戒之,校足没趾而已,其咎不行。小人福不至于大罪,戒为治者不可以不禁其微。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噬而得位,物不敢抗,噬肤之易也。乘刚者恃其强也,不可以轻,轻则反为害矣。噬深而灭巳,然后免于咎,乃得于中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柔僣刚位以之刑物,如噬腊之难也,则反谋为毒矣。虑毒而未伤,则懐惧而不果刑也,免之矣。噬之不尽,小吝者也。毒不终害,故无咎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上近于尊,多惧之地,阴之位也。以斯用刑,未为得其道也,噬乾胏矣。果于刚直,无所回邪,曰金矢也。虽勇于敢位,未当也,岂足光哉,行法而已,艰以承之不失。其正得其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