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周易杭氏学》·杭辛斋
司法独立者,近三十年来之学说也。我国自三代以降,于古人设官分职之遗意。久已泯棼而莫可纪极。以行政官操生杀之柄,威福自恣,积非成是。恬焉安之而莫以为妄,而不谓《易》象已明著之,孔子赞《易》更一再言之。贲之《象》曰:“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明示以折狱之必有专职。行政者虽明,亦无敢越俎,非司法独立之精义乎?《丰?象》曰:“君子以折狱致刑。”明示以用刑为折狱者之专责。凡非折狱者,皆不许有用刑之权,非司法独立之明证乎?盖丰与噬嗑为同体之卦(火雷噬嗑,雷火丰),噬嗑曰“利用狱”,故孔子更于丰申明其义以见除此之外,虽贲为噬嗑之往来卦,亦无敢折狱。其谨严如此。近世诩为新学说,而《易》象已深切著明于七千年之前。《易》道之广大悉备,此其一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