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解第六十七 管子解五
《管子补注》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羣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其贱近者不得塞逺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羣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羣臣不敢为非是故羣臣之不敢欺主也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羣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羣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凡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