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教育官练习所
《皖政辑要》
学务公所经营既成,越明年,教育官练习所遂附设焉。遴精于教育者讲演其中,自提学使以次所有学务、职员、群众讲习,盖部章之规定如此。提学使沈曾植以地方官皆有监督学堂之责,爰扩充办法,凡同通州县,一经得缺,先饬到所听讲,俾知教育行政之概要,然后赴任。其未及补署暨甫经到省人员,有愿听讲者,均准其报名考验,分期入所练习,以备学务佐治官之选。详经督抚批准,并移会宁、苏、赣三省学司照办,当于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开学,九月间毕业。一班计得毕业证书者三十五员,得听讲证书者二十七员。兹将章程摘录如左。 一、练习所设所长一人,监学二人,延请外国讲员一人,本国讲员无定额,讲授教育原理、教授法、管理法、教育行政、教育史、教育制度各科暨迭次颁行部定章程并私塾改良诸事。 一、已经奏补及由部铨选尚未到任人员,应以到所听讲为必修功课,不得托故不到,已委署而未到任者同。必修功课不须考验,部选人员赴任,虽有例限,短期一月尽可听讲。 一、应补班次在先或有劳绩补署在即者,亦当视听讲为必修功课。 一、听讲分长期、短期两班,短期极少,以一月为限,长期以三个月为限。短期者发给听讲证书,长期者发给毕业证书。 一、听讲员应各备日记,录出所听讲义,每月月终呈由讲员阅看,以验学力之浅深。其听讲之余,自能研究别有心得者,得以另册录呈,由讲员公同检定,加入分数。 一、听讲员得有毕业文凭者,由学司(驻)[注]册详院以备学务佐治官之选。其最优等者,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