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人公事约会

《庙学典礼》
尚书省,至元二十六年月日咨该:集贤院呈:据浙东儒学提举司申到事内一件:各道儒学提举司管领儒人,但有公事与管民官司相关者,管民官司并不问事理轻重,径直勾摄,泛行搔扰,深为未便。拟合照依诸衙门体例,一同约会。为此,送国子监议拟。去后,今据准呈:儒人遇有公事,除犯奸盗从有司归问外,其余一切事务,并从约会,呈乞照详事。本院参详:若准所拟相应。送礼部照验,议得:合准集贤院所拟。乞照详事。都省:准呈。除外,合行移咨照会,依上施行。 【 咨江淮行尚书省.】 分拣儒户不可轻易 国子监,至元二十六年正月初二日,令史郑溟承行指挥:承奉集贤院判送浙东道儒学提举司申,照得各路、府、州、县学官、山长人等不能尽心,致使豪富不文之人经营入籍,规避差徭,乞令按察司委系名儒分拣。送国子监,议得:不可轻易紊乱。呈奉到集贤院札付,议得:依准所拟施行。奉此,合下仰照验施行。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