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制大明律序

《大明律集解附例》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石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剌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剌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徒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巳许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巳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父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妻也)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巳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巳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巳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巳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巳之亲姊妹也)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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