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
《宋大事记讲义》·吕中·〔宋〕
太平兴国三年六月,严赃吏法。去歳永丰仓吏八人坐受贿为奸伏诛,是歳中书令史李如古坐受赇出人罪杖杀,至是又诏赃吏配者遇赦勿叙用。 端拱初,少府监言配役人郭冕等皆任京朝官, 赦当叙用,上曰:“赃吏不可复齿仕籍。”止令释之。 淳化元年,蓬州司法郑侣坐受赇故入伏诛。 淳化二年,知晋州祖吉坐赃杖杀。 国初赃吏有置极刑者,今以赃败者惟罢而已。国初赃吏有不复齿仕籍者,今则有赦原之而已。民之疮疾未瘳,而吏之罪恶已涤,吏何惮而不贪耶?赃吏不可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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