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台湾私法人事编》
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宜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带发僧人勒令还俗外,来者驱逐回籍,俱责令编管为民(乾隆三十二年例)。 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愚民创建庙宇,地方官不行察禁,反给告示者,罚俸一年。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停止补给僧道牃煦,其僧纲道纪缺出,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给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乾隆三十九年例)。 嗣后京师暨各直省僧道,有犯奸脏窃盗以及违例收徒之案,其该管僧道官但失察不行举报者,即加斥革,以重职守(嘉庆十七年八月初二日准吏部咨)。 (礼部则例)直省僧道、阴阳学、医学等官缺出,令该地方官拣选,出结具详督抚咨部补放给札;悬缺半年以上不行选补者,查明揭参。如僧道官犯事,将出结原官交部察议。 僧纲道犯等官悬缺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