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录清折
《台湾海防档》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于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七(一五八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