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全晋文》·严可均
◇ 袁子正书 ◇ 礼政 治国之大体有四: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四本者具,则帝之功立矣。 所谓仁者,爱人者也。爱人,父母之行也。为民父母,故能兴天下之利也。所谓义者,能辨物理者也。物得理,故能除天下之害也。兴利除害者,则贤人之业也。礼者,何也?缘人情而为之节文者也。严父爱亲之情也。尊亲敬长之义也。夫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何则?夫礼教之治,先之以仁义,示之以敬让,使民迁善日用而不知也。儒者见其如此,因谓治国不须刑法,不知刑法承其下,而后仁义兴于上也。法令者,赏善禁氵㸒,居治之要会,商、韩见其如此,因曰治国不待仁义,不知仁义为之体,故法令行于下也。是故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耻;导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苟免,是治之贵贱者也。先仁而后法,先教而后刑,是治之先后者也。夫远物难明,而近理易知。故礼让缓而刑罚急,是治之缓急也。夫仁者使人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礼者使人知禁,不能使人必仁。故本之者仁,明之者礼也,必行之者刑罚也。 先王为礼以达人之性理,刑以承礼之所不足。故以仁义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无本也。以刑法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伪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故有刑法而无仁义,久则民怨,民怨则怒也。有仁义而无刑法,则民慢,民慢则奸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两通而无偏重,则治之至也。夫仁义虽弱而持久,刑杀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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