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袴
《谈虎集》·周作人
绍原兄: 你的“裙要长过裤”的提议,我当然赞同,即可请你编入民国新礼的草案里。但我们在这里应当声明一句,这条礼的制定乃是从趣味(这两个字或者有点语病,因为心理学家怕要把它定为“味觉”)上着眼,并不志在“挽靡习”。我在《妇女周报》及《妇女杂志》上看见什么教育会联合会的一件议决案,主张女生“应依章一律着用制服”,至于制服则“袖必齐腕,裙必及胫”,一眼看去与我们的新礼颇有阳虎貌似孔子之概,实际上却截然不同。原案全文皆佳,今只能节录其一部分于后: 我的意思,衣服之用是蔽体即以彰身的,所以美与实用一样的要注意。有些地方露了,有些地方藏了,都是以彰身体之美;若是或藏或露,反而损美的,便无足取了。裙下无论露出一只裤脚两只裤脚,总是没有什么好看,自然应在纠正之列。 奚明先生的话的确不错,教育会诸公的意思实在如李笠翁所说在于“掩藏秘器,爱护家珍”而已。笠翁怕人家的窥见以致心荡神摇,诸公则怕窥见人家而心荡神摇,其用意不同而居心则一,都是一种野蛮思想的遗留。野蛮人常把自己客观化了,把自己行为的责任推归外物,在小孩狂人也都有这种倾向。就是在文明社会里也还有遗迹,如须勒特耳(Th. Schroeder,见Ellis著《梦之世界》第七章所引)所说,现代的禁止文艺科学美术等大作,即本于此种原始思想,以为猥亵在于其物而不在感到猥亵的人,不知道倘若真需禁止,所应禁者却正在其人也。教育会诸人之取缔“豁敞脱露”,正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