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陆小曼(1926年2月21日)

《致陆小曼》·徐志摩
眉爱:今天该是你我欢喜的日子了,我的亲亲的眉眉!方才已经发电给适之,爸爸也写了信给他。现在我把事情的大致讲一讲;我们的家产差不多已经算分了,我们与大伯一家一半。但为家产都系营业,管理仍须统一。所谓分者即每年进出各归各就是了,来源大都还是共同的。例如酱业、银号、以及别种行业。然后在爸爸名下再作为三份开:老辈(爸妈)自己留开一份,幼仪及欢儿一份,我们得一份,这是产业的暂时支配法。 第二是幼仪与欢儿问题。幼仪仍居干女儿名,在未出嫁前担负欢儿教养责任,如终身不嫁,欢的一份家产即归她管;如嫁则仅能划取一份奁资,欢及余产仍归徐家,尔时即与徐家完全脱离关系。嫁资成数多少,请她自定,这得等到上海时再说定。她不住我家,将来她亦自寻职业,或亦不在南方;但偶尔亦可往来,阿欢两边跑。 这几条都是消极方面,但都是重要的,我认为可以同意。只要幼仪同意即可算数。关于我们的婚事,爸爸说这时候其实太热,总得等暑后才能去京。我说但我想夏天同你避暑去,不结婚不方便。爸说,未婚妻还不一样可以同行。我说,但我们婚都没有订。爸说:“那你这回回去就订好了。”我说那好,媒人请谁呢?他说当然适之是一个,幼伟来一个也好。我说那爸爸就写个信给适之吧,爸爸说好吧。订婚手续他主张从简,我说这回适伯叔华是怎样的,他说照办好了。 第三:离婚由张公权设法公布;你们方面亦请设法于最近期内登报声明。 眉,所以你我的好事,到今天才算磨出了头,我好不快…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