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作者联合会
《中书集》·朱湘
文学这种工作可算得最自由了;凡是“心之所之”的话都尽可以说得。不过话说出去以后,是要人听的。话要是说得有理,说得好,那就必得求其理与好传到可能的最多数之中去。这里有一层困难,便是,说话的人太多了,读者们将要何舍何从呢?倘若能设立“文艺作者联合会”,会中有大家信仰的批评者组织起来一个新书审荐委员会,在机关月刊上评荐本月份各文学类别中的佳著,给读者以指导,那真要算是最圆满的解决方法了。 文学是一种职业,而同时精神最涣散的又算文人。出版业有了结合,文人却没有。作者中的夭亡,不须有的磨难,以及改行,投机等等,固然一部分要怪读者接受的时间过程较长,一大半还要归咎于作者全体之无团结力。文人并不一定要参加政治或社会的运动,才能说是“走到十字街头”;组织一个保护权利,增进公益的团体,使它能遵循了正轨来进行,发展,并且把我国社会中最可恨而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倾轧,设法去避免:这正是一班作者的惟一的来表现社会力的途径。 保障作者的权利方面有对外的与对内的两种工作。对外上最扼要的一点是稿酬。无论是售权或抽率,都应当按酌一班书籍的销路以及未来之可能性,订出一种最低的格例,用联合会的力量,监察着出版业去践行。还有稿权的专利,应当明定年限;按照国际的通例,以作者卒后的第三十七年度为专利权的消尽期,并且规定作者的承继人有承继此种专利权的权利。这各项拟有具体的计划书之时,应当向当事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交涉,进行,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