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天竺講寺志卷之六
《杭州上天竺讲寺志》·佚名
天目山三學學人廣賓纂 清規 天台大師立制法曰:「夫新衣無孔,不可補之以縷;宿植淳善,不可加之以罰。吾初在浮度中處金陵,前入天台諸來法徒,各習道業,尚不須軟語勸進,況立制肅之?後入天台觀乎晚學,如新猿馬,若不控鎖,日甚月增。為成就故,失二治一,蒲鞭示恥,非欲苦之。今訓諸學者,略示十條,應須增損,眾共裁之。」 第一、夫根性不同,或獨行得道,或依眾解脫。若依眾者,當修三行:一、依堂坐禪,二、別場懺悔,三、知僧事。此三行人,三衣六物,道具具足,隨有一行,則可容受。若衣物有闕,都無一行,則不同止。 第二、依堂之僧,本以四時坐禪、六時禮佛,此為恆務;禪禮十時,一不可闕。其別行僧行法竟,三日外即應依眾十時。若禮佛不及一時,罰三禮對眾懺;若全失一時,罰十禮對眾懺;若全失六時,罰一次維那。四時坐禪亦如是。除疾礙,先白知事則不罰。 第三、六時禮佛,大僧應被入眾衣,衣無鱗隴若縵衣,悉不得。三下早集敷坐,執香爐胡跪。未唱誦不得誦,未隨意不散語話。叩頭彈指,頓曳屣履,起伏絫差,悉罰十禮對眾懺。 第四、別行之意,以在眾為緩故,精進勤修四種三昧。而假託道場,不稱別行之意,檢校得實,罰一次維那。 第五、其知事之僧,本為安立利益,反作損耗,割眾潤己,自任恩情。若非理侵一毫,雖是眾用而不開白,檢校得實,不同止。 第六、其二時食者,若身無病、病不頓臥、病已差,皆須出堂,不得請食。入眾食器,聽用鐵瓦;薰油二器、甌椀匙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