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四 刑考三

《文献通考》·马端临
○刑制 和帝永元三年,帝加元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死罪赎缣,至司寇及亡命,各有差。 六年,以旱,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 时廷尉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於《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及宠免,後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宠子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有《轻侮法》。张敏駁议以为:"开相杀之路,又《轻侮》之比浸繁,至有四五百科,难以垂训,请除其弊(详见《详谳门》)。" 九年,复置若卢狱官(若卢狱属少府,主鞫将相大臣)。 是後又有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都内,主藏官名,《前书》有都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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