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

《漕船志》·席书
建置 志首建置何?溯建厂之源也。夫治艘以转粟,国计允赖;建厂以治艘,漕政之所先也。是故地控上游,规制弘矣;法监前代,综理周矣;官省剩员,责成易矣。此明兴经国理漕之善,所以度越千古与。志《建置》。 三代而上,漕法未备,建置无所于考。古者封建井田,各有定制。天子中千里为都,所贡入者,不出畿封之内。《禹贡》曰:"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盖是时,卿大夫各有采地,而兵赋寓于农,无后世养官养兵之费也。 汉初,命河南以东造舟五百艘,岁漕东方之粟于关中。汉用张良议,漕山东之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武帝时,用粟渐多,岁始至四百万石,漕法至是浸备矣。 唐代宗时,刘(宴)[晏]领漕事,乃于扬子置十场造船,每艘给钱千缗。或言:所用实不及半,虚费太多。晏曰:"不然。论大计者,不计小费,凡事必为永久之虑。今始置船场,执事者众,当先使之私用无穷,则官物坚完矣。他日必有患,吾多而减其半犹可也,过此则不能运矣。"至今韪之。 宋初,命温、台、婺、楚诸州设场,岁造运舟共三千三百余艘,分纲而运。处州六百五,吉州五百二十五,明州一百七十七,婺州一百三十,温州一百二十五,台州一百二十六,楚州八十七,潭州二百八十,鼎州二百四十一,凤翔、斜谷六百,嘉州四十五。天禧末,议于各州,岁减造四百二十一。 国朝洪武元年,诏中书省议,漕四方之粟于京师。洪武三十年,议海运辽东以给军饷。是时,河海运船俱派造川、湖诸省及龙江提举司。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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