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通典卷一 食貨一

《续通典》·佚名
(臣)等謹按杜佑作食貨典以穀為人之所仰地為穀之所生人為君之所治三者相資於政尤切故其述田制水利屯田所以經地鄉黨版籍戶口所以料人而賦稅錢幣市榷諸條則皆所以治穀也第歷朝制度互有詳略通典文字簡質不拘尺幅其所敘述自隋以前率舉其大要而於唐制加詳又其意嘗欲推而行之卓然近於可用故其序次之閒凡詔令章疏有詞旨開明敷陳婉切者具見採錄而一時通達治體曉暢時事學士大夫居恆論著之文亦閒掇其要可謂勤已今悉準其例以所引開元令天下之田五尺為步二百有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給田之制有差 【 按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已有此令】 載在六典者為斷其自肅宗代宗而後至於明季輒以次纂輯又杜典分注三代以上文出經傳者往往詮釋意旨三代以下文有繁複未可遽刪則大書旁注意存互見亦勢然也茲於注文詮釋無多而旁推詳說分注於下蓋宋元以來事繁於前而文顯於昔無取疏解云 第一田制上 第二田制中 第三田制下 第四水利田 第五屯田上 第六屯田下 第七鄉黨版籍【職役附】 第八賦稅上 第九賦稅下 第十戶口丁中 第十一錢幣上 第十二錢幣中 第十三錢幣下 第十四遭運 鹽鐵 第十五榷酤【醋稅附】 雜稅 榷茶 第十六平準均輸 互市 平糶常平義倉【社倉附】 田制上 ○田制上【唐 五代 宋】 唐 五代 宋一 △唐 唐代宗廣德二年敕如有浮客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准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大歷元年制逃戶復業給復二年如百姓先賣田業盡者委本州縣取逃死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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