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受贓
《大清律例》·佚名
『律』344.00官吏受財 1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贓止一兩]俱不敘用 2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歛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遷徙比流減半科罪]有贓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若贓重從本律]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袖法處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決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實]絞[監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袖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絞[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枉法[扶同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