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賊盜中之二
《大清律例》·佚名
『律』269.00竊盜 1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分贓不分贓]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兩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絞[監候]以曾經刺字為坐 2掏摸者罪同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 3三犯不論贓數絞[監候] 條例 269.01 竊盜搶奪掏摸等犯事犯到官應將從前犯案次數併計科罪若遇恩赦其從前所犯原案咸予赦除免其併計並免刺字有犯仍以初犯論如得免併計之後再行犯竊復遇恩赦後犯案到官審係再犯三犯俱按照初次恩赦後所犯次數併計照律科罪若遇清理庶獄恩旨免罪不免刺者仍行併計按照從前次數定擬 269.02 竊盜恭遇恩詔得免併計後三犯擬流復遇恩赦累減釋放如再犯竊仍以三犯科斷 269.03 五城兩縣及五營內務府捕役拏獲竊賊者俱限即日稟報本管官如晚間拏獲限次早稟報該管官訊明被竊情由將事主年貌姓名住址及所失贓物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