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律下之三
《大清律例》·佚名
『律』45.00徒流遷徒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條例 45.01 直省軍流遣犯及實發新疆並由新疆條款改發內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儻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分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已入該省邊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時有情願前進者亦照解往東南省分之例辦理其軍流遣遣犯在配脫逃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他省者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遞州縣如有將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堩交吏部照例議處[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