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斷獄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
迫脅虛業反。 怕懼上普駕反。 督領上都毒反。 駮正上邦霍反。猶改正也。 妄搆下勾豆反。訓成也。 捨法謂捨去法律,專用私情也。 鍛煉成罪猶屈曲架搆也。 上下弦月生三日成魄,後三日謂之上弦;月死三日成晦,近晦三日謂之下弦。 埋瘞〔一七五〕音異。即葬也。 周晬子對反。謂今年二月初三日,至來年二月初三日,為周晬也。 斃必異反。死也。 拉幹上力合反。拉幹,即折脅也。 校勘記 〔一〕 洎(注)巨至切訓及 按:此原在「隋」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濫觴」條下。 〔二〕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原脫。按:詳下釋文,實解正文中「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語義,與前條「宥」無涉,此蓋顧跋所謂「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正文補。 〔三〕 誣 按:正文無「誣」。 〔四〕 訴 按:正文無「訴」。 〔五〕 炯誡 按:正文「炯」作「明」,此蓋顧跋所謂「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 湮沒 「沒」原訛「落」,據正文改。 〔七〕 象魏 原作小字,與前條「紫微」釋文相連作一條。按:詳下釋文,乃解正文中「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一語,與「紫微」意無涉,蓋顧跋所謂「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據正文析出。 〔八〕 公山弗擾為其宰 「公山弗擾」原作大字,另成一條。按:詳其上下語意相連,蓋顧跋所謂「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九〕 弗擾 原作小字,與上相連。按:正文有「公山弗擾」,此下釋文專解「公山弗擾」,是應別自為條,今為析出。 〔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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