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怒第十一
《便宜十六策》·诸葛亮
喜怒之政,谓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喜怒之间,必明其类。怒不犯无罪之人,喜不纵可戮之士,喜怒之际,不可不详。喜不可纵有罪,怒不可戮无辜,喜怒之事,不可妄行。行其私而废其功,将不可发私怒而兴战,必用众心,苟或以私忿而合战,则用众必败。怒不可以复悦,喜不可以复怒,故以文为先,以武为后,先胜则必后负,先怒则必后悔,一朝之忿,而亡其身。故君子威而不猛,忿而不怒,忧而不惧,悦而不喜。可忿之事,然后加之威武,威武加则刑罚施,刑罚施则众奸塞。不加威武,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众恶不理,其国亡。 【译文】 国君的喜怒、好恶不能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喜欢的原则是不应该去喜欢不值得喜欢的事,发怒的原则是不因不值得发怒的事而发怒,也就是说国君的喜怒应有明确的标准、界限。国君发怒时不能危害没有任何罪过的人,高兴时也不能放过罪大恶极的小人。喜怒哀乐一定要审慎、谨慎,另外,国君在喜欢之时不能放纵罪恶的行为,在愤怒之时不可杀戮没有犯法的人,在行动上要不轻率。因为个人的喜怒而妄加行动必会丧失已经取得的功绩,故用兵时,将帅不能只为发泄自己的私忿,要使行动符合民意,如果只是想用战争来发泄自己的私忿,那么这场战争肯定要失败。将帅发怒不能重新又发出高兴的表情,高兴时也不能重新发出愤怒的表情,所以将帅要首先作好用兵的计划,然后再去布兵,如果骄傲自大认为自己肯定胜利则必然失败,如果用兵只是发泄怨气肯定要后悔,惩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