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律

《闺律》·佚名
吏律凡七条 一 、凡青楼女子,无论色艺若何,概不准来往。违者照官员私通外国例,杖一百,发外房门,充当苦差。 判曰:凤子寻芳,易入迷香之洞。鸨儿爱钞,轻抛买笑之钱。一登歌舞之场,遂陷风流之阵。章台柳任人攀折,大堤花惹尔颠狂。须防恶疾缠身,冉伯牛空歌《苤苡》。最恨穷途落魄,郑元和竟唱莲花。律以通寇之条,允当眠香之罪。杖惩既决,戈荷难宽。磨玷有期,赐环不吝。 一、凡男子有事出门,归家以日暮为限。逾时不至,照违限例治罪。若未经禀白,留宿他所,先杖八十,再问有无宿娼情弊,审实另拟。 判曰:花间短晷,盼尽金鸟。楼上寒更,烧残银蜡。妾向空闺待燕,郎如歧路亡羊。悔将羁锁轻开,遂使樊笼巧脱。试问红楼捉醉,何处追欢。且言翠被薰香,谁人伴寝。楚岫之间云暗度,秦台之明镜高悬。既贪良夜之游,合听公庭之谳。供如不实,法定加严。 一、凡遇闺人谴责,不得迁怒小鬟。违者照虐害平民例,笞八十,罚跪一炷香。 判曰:唾面自干,岂复有丈夫之气?翻羹不怒,亦断无宰相之怀。乃我方献其箴规,而彼反遭乎棰楚。秉性依然拗执,借题偏易发挥。身辱泥中,毕竟伊罗何罪。肉登儿上,岂容郎虐无辜。徒因逆耳之言,故作劘牙之势。薄惩不贷,长跪奚辞。 一、凡与闺人聚处,不得嗟声叹气,作种种不悦之色。违者照诽谤朝廷例,杖四十,罚独睡一个月。 判曰:红窥帘隙,初开蠲忿之花。绿满阶前,新种忘忧之草。大抵闺房之地,宜多欢乐之思。有何心事难言,惟见眉痕长皱。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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