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妒律》·陈元龙
凡妇见夫与妾就寝,故不稳卧,隔房频问琐事务。拟坐以听讼回避不回避律,笞四十。 判曰:鸳梦初谐,正虑窥帘鹦鹉。蝶栖未稳,何堪聒耳游蜂。既干迥避之条,难辞挠法之谴。量从薄儆,以蔽厥辜。 凡妇设榻床後,应妾同寝,令抱衾稠以就,即使合欢,不令畅遂,并不得谑语一字。拟坐以不应禁而禁律,杖六十。 判曰:卧榻之侧,原非鼾睡之方。忌者之前,又岂诙谐之地。桃花三汲,犹虞浪动潜鳞。莺啭一声,更虑惊翻宿蝶。是宜通禁,允此严惩。 凡妇因夫偶饮妓家,遂令端跪床前,自仍假寐,更余不允发放。拟坐以告状不受理律,杖一百,徒三年。 判曰:蝴蝶偶入花丛,原非贪宿。蜻蜓薄游水际,未免沾濡况风过带香,何关薄幸。而衣沾剩粉,聊以娱情。尔乃顿发娇嗔,罔顾黄金之膝。居然假寐,任凭玉漏之催。真变羊之巫可诳,而逆鳞之怒难批矣。悬案过情,杖遣不枉。 凡夫调婢,婢极力洒脱,以致颊红肉颤。妻乃不察,仍撏婢女毒打。拟坐以官司故出入人罪律,杖六十,以增减轻重论。 判曰:狭路相逢,几饵身於豺虎。投梭峻拒,得幸脱於鹰鸇。颤断香肌,盖为云横烟锁。红堆粉面,原非雨後霞生。不申法於强梁,反宣威於弱质。故出故入,按律何辞。 凡夫夜来私妾,及旦入妻房,乃托故启郁,需索首饰衣服。拟坐以因公科敛律,计赃从重论。赃未入手者,杖六十。 判曰:终年交颈,曾无感於寸衷。一旦分甘,遂矜怀於大齎。翠环金缕,非可要胁而求。宝钿绣衣,务在随宜而锡。尔需索既出於机心,将拟罪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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