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解刑统赋
《粗解刑统赋》·傅霖
律学博士傅霖撰 邹人 孟奎解 律义虽远,人情可推 古今用律所以齐民也。舜任咎繇而五刑立,周悬象魏而三典明,子产铸书于郑,萧何立法于汉,金改唐律为律义,宋立律学而博士,傅霖变律以为赋,盖刑统之源其来远矣。律之为义,虽远且大,而未尝难乎理,故人情之万变,尤可即此而推明也。 能举纲而不紊,用断狱以何疑 掌法者,能举其纲领不致烦乱,则施于断狱之际触类而明,复何疑哉? 立万世之准绳,使民易避 虽千万世之下立此标准绳墨,使民知所畏而易避,不误陷于刑法也。 撮诸条之机要,触类周知 此赋择《唐律》众条之枢机要略,使人心领神会,因要事之,仿佛情之相若者,举其类而无不知之,此则活法耳。非若例之一一已定不易之文也。 窃原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 赋内之文有定者,对偶文法之拘也。若人情之变.随法所施之条则不能穷矣。 文有未备,既设于问答 律文有所不能备晓者,下文设问答明之。 意有未显,又详于疏议 律意有所未显然者,又复详解于疏文之议也。 刑异五等 古之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也。自汉唐以来改为笞、杖、徒、流、绞而传至今矣。刑五而属三千条者,言其多也。若以刑类而分条数则无所考。 例分八字 八字者,以、准、皆、各、其、及、即、若是也。八字之义,例用此以分类,萃轻重,用各不同,随文转意,提撕宛曲,指实活法,井然有条,不至杂乱,又何必展为固执不通。 此拟例之法,譬如拟贼,一起用此八字,若以众人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