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章程
《史学方法导论》·傅斯年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立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通则第二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历史语言研究所暂设下列各组。 一、史料; 二、汉语; 三、文籍考订; 四、民间文艺; 五、汉字; 六、考古; 七、人类学及民物学; 八、敦煌材料研究。 第三条 历史语言研究所设所长一人,综理全所事务秘书一人,执行所中事务。 所长及秘书必须为专任研究员。 第四条 历史语言研究所所务会议由所长、秘书、各组主任及专任研究员组织之。 第五条 所务会议以所长为主席,秘书为书记。 第六条 所务会议职权如下: 一 审议本所基金之筹集保管方法及其他财政事项。 二 审查本所预算及决算。 三 审议本所各项规则。 四 议决本所工作进行计划。 五 议决本所图书设备事项。 六 议决著作品出版及奖励事项。 七 议决本所与国内外学术机关联络事项。 八 审查研究工作之成绩。 九 审议研究员、助理员及其他人员任免事项。 十 审议其他中央研究院院长或本所所长交议事项。 十一 所务会议于必要时得设置各项特殊委员会。 第七条 因各组不设一处,所务会议得以传函签注之法举行之。 所长因事实之需要及急切得为便宜之处置,但必须于一个月内向所务会议请求追认,如所务会议五分之三以上否决时,此项便宜处置无效。 第八条 所长秘书之下设图书员一人至三人、工程员一人至三人、庶务员一人、书记若干人、技术若干人。 第九条 秘书为事务之总负责者。 秘书考核职员之规则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