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財產之區分
《社会问题之商榷》·李宗吾
我們要想解決社會問題,首先當研究的,就是世界上的財物,哪一種應當歸諸社會公有,哪一種應當歸諸個人私有,先把這一層研究清楚了,然後才有辦法。茲將我所研究者分述如下: 第一項,地球的生產力:地球上未有人類,先有禽獸。禽獸渴則飲水,飢則食果實。那個時候地球上的天然物,是禽獸公有的,即可以說那個時候的地球,是禽獸公有物。隨後人類出來,把禽獸打敗了,也如禽獸一般,渴飲飢食,地球上的天然物,歸人類所有。我們可以說那個時候的地球,是人類公有物,任何人都有享受地球上天然物的權利。後來人類繁興,地球上的天然物不夠用,才興耕稼,把地球內部蘊藏的生產力,設法取出來,以供衣食之用。於是大家佔據地球上面一段,作為私有物,就有所謂地主了。地主佔據之方法有二,最初是用強力佔據,後來才用金錢買賣。無論哪一種都是把地球的生產力據為私有,我們須知這地球的生產力,是人類的公有物,不惟不該用強力佔據,並且不該用金錢買賣,不惟資本家不該佔有,就是勞動家也不該佔有。為甚麼勞動家不該佔有呢?例如我們請人種樹,每日給以工資口食費壹元。這壹元算是勞力的報酬,所種之樹,經過若干年,出售與人,得十元百元或千元。我們所售者,是地球內部的生產力,不是種樹人的勞力,因為他的勞力,是業已報酬了的。當初種樹的工人,即無分取樹價之權。地球是人類公有物,此種生產力,即該人類平攤,故我主張的第一項,即是地球生產力,應該歸諸社會公有。 第二項,機器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