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周易上經噬嗑傳第三

《子夏易传》·卜商
震下離上 噬嗑,亨,利用獄。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剛物在頤中,曰噬嗑。故噬而嗑之,其道乃通,刑以齊之者也。分剛於柔,分柔於剛,象交得其情也。動而明之義皆得於理也。雷震電照,威以明之,隱無不彰,果辨之也。柔上治之主也,雖不若剛徳,而運於無所用獄,而正之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雷震電照,震而後明得於情實也,先王明其罪,告其法,然後誅之,而民莫怨其上也。 初九,屨校滅趾,无咎。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屨校,以木禁足,如履屨也。罪其初過之小也,懲而戒之,校足没趾而已,其咎不行。小人福不至於大罪,戒為治者不可以不禁其微。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噬而得位,物不敢抗,噬膚之易也。乘剛者恃其強也,不可以輕,輕則反為害矣。噬深而滅巳,然後免於咎,乃得於中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柔僣剛位以之刑物,如噬腊之難也,則反謀為毒矣。慮毒而未傷,則懐懼而不果刑也,免之矣。噬之不盡,小吝者也。毒不終害,故無咎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上近於尊,多懼之地,陰之位也。以斯用刑,未為得其道也,噬乾胏矣。果於剛直,無所回邪,曰金矢也。雖勇於敢位,未當也,豈足光哉,行法而已,艱以承之不失。其正得其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貞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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