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

《上清骨髓灵文鬼律》·佚名
上清骨髓灵文鬼律卷中 紫微官使日直元君饶洞天定正受上清大洞录行天心正法邓有功重编 玉格正条十六条 诸应本院官法服,星冠朱履。非行持伏鬼魔者,不得披戴,违者徒一年。不因法中事仪以劳鬼神者,徒二年。 诸应本院官法职,乃上清玉籍补充,统摄三界邪魔所受正法中诰箓,并以黄花帛上朱墨间写,装严卷轴给付讫。本师告谕,戒行勤切,应系法中,秘语灵文,口传心授,不得隐落,违者三官纠察。 诸法官若善能传授正法与有道之士,行持救济生民有感格者,岁许具表章,奏陈当议,不次推恩。 诸应选人材,可保奏而不奏,不可奏而奏者,并徒一年。未经奏陈辄传印诀者,罪同上。百日内本师自觉举限内不首陈,罪亦如之。 诸应奏名,后不依师旨及有违背事仪者,徒一年。情理切害者,本师具实告奏,先灭一身,后罪九族。 诸应有道士告传正法以救民人,主师图其财利,辄生艰阻者,杖一百。妄受货止一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仍降两资法职。不满一匹,杖一百。馈送酒食亦同。 诸行法官每岁拯救危笃病及二十人,转一资。二十人已上,依仙班格升职,功行迁转法位奏闻。若人问告诉,不为受理画即救济,并妄迁补法位不实者,并徒一年。 诸奏名人未奏诈称法职者,徒二年。已奏而报应未下,保举审察不当即议重奏,不俟报而妄称师弟,各徒二年。 诸新补本院法官,习篆天心符文、星斗印诀、纲步之类,以金玉香木板书习,了画时以香水洗脱,弃於长流水中,违者徒一年。 诸以正法妄传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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