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附记第九

《保德州志》·王克昌
殷梦高曰:记者,记其实,以示不忘也。附者,二而一之。如日星之附乎天,岳渎之附乎地,可合而不可离者也。保德之有所、有营,殆古诸侯之有附庸例与。明初设所,不募兵,不储饷,而屹若金汤。积久废弛,所变为营。今营兵渐减,势亦岌然,不啻瘿症之附体矣。夫揆文必当奋武,有备乃能无患。末雨绸缪,营宜振刷,所亦宜恢复也。故合记之,而附于后。或曰,营犹仅存,所已归州。记之,似近于赘,不知邶、?非旧,尚列其名,虢、郐既亡,犹存其号,盖饩羊可惜,夏五不删之意。且以见七族强而卫兴,九姓衰而晋弱,辅车唇齿,相甚功,廑苞桑之虑者,不可不亟为加意云尔。作附记志。 所九之一 营九之二 ○保德所 官制军粮 明宣德七年置守御千户所。 原设掌印官一员。 佥书一员。 吏目一员。 世袭正千户二员。 副千户二员。 百户十员。 镇抚二员。 总旗二十一名。 小旗二十四名。 旗军一千一百五十六名。 至万历四十二年,除拨屯,?种、屯地一百四名。又改拔偏头所一百五十四名,龙门所二十六名,宁武所一名。故绝五百五十五名外,止存军三百一十六名。 原将忻州抄没地一百四顷七十二亩一分,给军屯种,该粮九百五十一石二斗二升。《韩志》屯地一百十顷,粮九百七十石三斗二升六合。与此小异。每石纳银五钱。 嘉靖三十二年,每石加征银三钱。 隆庆四年,所总旗范海等,告赴抚院庞,委本府同知李春芳查议,仍照每石征银五钱,题准在案。至明末,续增地二顷二十五亩七分四厘。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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