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氏史案 全文
《庄氏史案》·佚名
庄廷龙《明史》案,又称《庄氏史案》,系清顺治、康熙时文字狱之一。 清顺治年间,南浔富户庄廷龙购得明大学士、首辅朱国桢生前的部分明史稿后,聘请了一批江浙学者,对尚未刊刻的《明史概。诸臣列传》等稿本进行重编,增补了天启、崇祯两朝史事,辑成《明书辑略》。编纂完成后,庄去世。其父庄允城为遂子遗愿,请闲居在家的原明礼部主事李令析作序后刊刻,于顺治十六年(1660)冬正式在书坊出售。《明史辑略》是以清美堂朱史氏的名义刊刻的,除作序者外,其余罗列的“参订者”18人。 同年12月,查继佐、范骧、陆圻三人因未参与编写工作,也未见过刊刻出售的书,却被庄氏列于“参订者”不满,遂向学道胡尚衡提出控告。胡批示湖州府学查报。府学教授赵君宋从该书中摘出数十处“毁谤语”,在府学门前张贴通报。庄氏即以高价将已售出的四十多部《明史辑略》赎回,对书中一些忌讳处加以修改,改动数十页后重新刻印。又疏通关节,通过前任守道、时任通政司使的王永祚的关系,由湖州府将书分呈通政司、礼部和都察院三衙门备案。同时,庄氏重贿湖州知府陈永命,将书版吊出劈毁置库。 前任归安县令吴之荣,因贪赃获罪,赦免后闲居在湖,得知此事后,在李廷枢的唆使下,向庄氏敲诈钱财,庄氏不理。吴即于十八年(1661)七月告发于镇浙将军柯奎。柯将此事转告浙江巡抚朱昌祚,朱下文由湖州学道胡尚衡处理。庄氏闻讯后,一面向有关官员行贿,一面请松江提督梁化凤向柯奎说情,使事情暂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