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刑律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陈寅恪
律令性质本极近似,不过一偏于消极方面,一偏于积极方面而已。 《太平御览》陆叁捌刑法部列杜预《(晋)律》序云: 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唐六典》陆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云: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新唐书》伍陆《刑法志》序云: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夫汉代律令区别虽尚有问题,但本书所讨论之时代,则无是纠纷之点,若前《职官》章所论即在职员令、官品令之范围,固不待言也。又古代礼律关係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採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亦适在本书所讨论之时代,故前《礼仪》章所考辨者大抵与之有关也。兹特以《礼仪》、《职官》、《刑律》三章先后联缀,凡隋唐制度之三源而与刑律有涉者,读者取前章之文参互观之可也。 又关于隋唐刑律之渊源,其大体固与礼仪、职官相同,然亦有略异者二端:其第一事即元魏正始以后之刑律虽其所採用者谅止于南朝前期,但律学在江东无甚发展,宋齐时代之律学仍两晋之故物也。梁陈时代之律学亦宋齐之旧贯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实则南朝后期之律学与其前期无大异同。故谓“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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