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册 天聪六年五月
《满文老档》·佚名
第五十三册 天聪六年五月 五月初一日,前行捉生图鲁什、劳萨来会。於是日,命阿山、图鲁什、劳萨、乌拜四大臣留其前次所统兵,复率每牛录护军一人,前往捉生。 是日,大军次果果苏泰河。 初二日,次果果苏泰河口哈喇阿鲁克地方处。 初三日,次胡喇干之哈雅地方。 初四日,次格德尔古布拉克地方。 初五日,仍次格德尔古布拉克地方。 初六日,次胡喇户地方。 是日,汗之侍卫詹土谢图下蒙古五人,逃往察哈尔,被先遣阿山、乌拜、图鲁什、劳萨擒获,斩其首,由镶白旗人席特库携首级前来献。 是日,命正红旗刘哈、布哈塔布囊率每旗护军二人往寻踪迹。 是日,颁书谕外蒙古诸贝勒曰:“汗曰,凡”遇敌列阵,未奉我言,勿得轻进。应进之处,由我指示。若违指示,临阵退缩,若系贝勒,尽夺其民;兵丁处死,妻子为奴。若敌人乘夜 劫营,勿得喧哗,勿离汛地,就地战之。若至边境纵掠,勿杀降人,勿分散人妻子诸物,勿夺人衣服。倘遇抗拒之敌,则奋力杀之。未奉命令,不许举火。举火则敌人知觉也。出师万 里,人与疲顿,若为敌人知觉,徒手而归,岂不可憾耶?若违令举火,其该管首领贝勒,并罚马。 颁书谕我十旗曰:“汗曰:我军所到之地,蒙无眷佑,有拒敌败走者杀之,不拒敌者勿杀,乃收为俘虏,勿离散人夫妇,勿掠取人衣服,勿犯降人诸物。若入其家,勿取其物件。凡归 降头目二、三人,令原招降主将率之而行,其馀令各领其家口而行。在分赏俘虏前,勿奸淫妇女;勿宰牲畜。若离散人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