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七 多罗质郡王永瑢等奏戈源请将誊录计字议叙应毋庸议折
《纂修四库全书档案》·佚名
二五七 多罗质郡王永瑢等奏戈源请将誊录计字议叙应毋庸议折 乾隆四十年四月十五日 多罗质郡王臣永瑢等谨奏,为遵旨议奏事。 山西道监察御史戈源条奏,请将在馆誊录计字议叙不拘年限一折,乾隆四十年四月初二日奉旨:四库全书处总裁议奏。钦此。 臣等查核该御史原奏,据称:在馆诸生,每日限写千字,五年共限写一百八十万字。圣恩体恤,实为宽立课程。但查伊等日限之字,速者原可加倍,迟者亦绰有赢余,徒以日月尚宽,不肯及时多写。卽有情愿赶办者,又因年限已定,不能自异于人,亦未免徘徊观望。伏思誊录効力,原系计日程功,并非限年学习,与其统较日月之久近,致启因循,似不如专较字数之盈亏,激使奋勉。况在馆誊录,现在六百余名,若统扣五年一时议叙,非惟缺少人多,铨法壅滞,且恐续募誊录,退阻不前。馆务所关,不可不加筹划。请勅下总裁大臣,通传晓谕,凡誊录诸生,有能踊跃急公,随时交足一百八十万字,实敷五年功课而又无潦草塞责之弊者,总裁官按月汇校奏明,卽与议叙;其字数不及一百八十万,虽已効力五年,仍不得滥邀录用。等语。 臣等伏查各馆誊录定例,统限五年为满,原不核计字数。惟办理四库全书,因卷帙浩瀚,且系秘阁宝藏,期于缮写工整,不得不立定课程。是以臣等议定,每人日以千字为准,酌量迟速适中,使之力可优为,而亦不至于草率。仍计五年之期,扣足字数,准其报满议叙。其中如有踊跃急公,于正额外,复有盈余,且字体工妥者,卽按所余字数,递加议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