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爝火录》·李天根
一、是编始于顺治元年三月十九日庄烈帝殉社稷、止于康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鲁王薨于金门,凡十有九年;载福、潞、唐、鲁暨绍武、永历诸王立国事。至本朝大政具在「国史」,非野乘所当及,故不敢妄赘一辞;惟命将出师、讨灭闯献、荡平南服,则书大帅氏名克某省郡县。然必遍检「明史」、考核群书,确然可据,然后编入。 一、是编编年,顶格大书「大清顺冶元年」,尊正统也;次行低一格书「崇祯十七年」,纪明事也。乙酉以后,次行低一格书福、唐诸王纪元,遵「纲目」列国例也。 一、是编正朔遵本朝「时宪书」顶格书,不用前明「大统历」;群书有用「大统历」者,必细查甲子,一一改正。如「明史」亦间有承旧文月日不改者:瞿式耜传云:『顺治五年闰三月,李成栋、金声桓叛。七年闰十一月十有七日,式耜遂与张同敞俱死』。考「时宪书」:戊子年闰在四月,庚寅无闰、闰在明年二月;是以「大统」之月日系于顺治之年也,不可从也。凡若此类,皆依「时宪书」是正。 一、是编以「明史」及「纲目三编」为经,顶格书;群书为纬,低一格书。群书与「明史」同者,止录「明史」;「明史」略而群书详者,补其说于「明史」之下;群书与「明史」异者,附其说于本事之下;群书有而「明史」无者,则跳行另列,注「见某书或某人」云。 一、一事而群书互见、各有详略不同者,则删并合一;或一事而群书所载各别、是非大相背谬者,则尽列群书之说,考其是非、真伪而着明之。至如许都、王之明、大悲、童氏诸案,…